纳税处理
物流企业用地可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31日
林先生所在的公司是一家集运输、仓储、装卸和信息综合为一体的物流企业,由于仓储类业务盈利能力普遍不高,加上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大,造成公司承担的土地使用税较重。林先生所在的物流企业能否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税收优惠?
自2012年1月1日起,物流企业仓储用地可以享受3年期减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林先生公司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无论是自用还是出租,均可享受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同时,财税[2012]13号文件还对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即: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显然,专业物流企业只要仓储设施占地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以上,并且储备的物品符合规定的种类,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优惠的用地不只局限于库区内的储存设施用地,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用地也可享受优惠。财税[2012]13号文件规定,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享受优惠别忘了履行备案程序。财税[2012]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也就是说,物流企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