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个人著作权转让免征营业税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31日
日前,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省地税局制定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大省若干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拟促进江西文化产业的全面发展。
个人著作权转让免征营业税在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企业发展方面,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气象台、地震台;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及县(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文化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同时,转让动漫版权交易减征营业税。
对特殊人才的奖励可免个税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江西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可免企业所得税在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企业改制方面,江西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此外,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