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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4年06月06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税务机关已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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