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税总: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你来问我来答”(下)
添加日期:2014年06月06日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应连续计算
网友馒头滚滚:请问,税法上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优惠期限有什么规定?
刘宝柱: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利用政府拨款购置的节水设备不可享受免税优惠
网友suky :企业利用政府的财政拨款购置节水设备是否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刘宝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所以,财政拨款购置的专用设备即使符合《目录》要求,也不能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节能设备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网友米兔:目前我国对节能环保设备出口给予退税吗?
林枫:为鼓励企业生产节能环保产品,我国对相关产品和设备出口给予退税。
厨房垃圾处理器出口退税率为17%
网友轻扬游子:我公司是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厨房垃圾处理器,请问出口退税率是多少?
林枫:目前厨房废物处理器出口退税率为17%。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环境保护设备等可抵免所得税
网友劳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能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刘宝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购买的设备不在目录之内不可享受所得税优惠
网友老牛童:要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必须购买节能环保目录中的设备,但该目录一直没有更新。如企业购买的设备不在目录之内,但比目录中的设备更先进、更节能环保,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
刘宝柱:根据现行税收规定,享受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的设备必须在节能环保目录范围内。今后,我们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环保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专业设备投资额是否包括增值税税额应区别对待
网友木偶迈瑞:一般纳税人购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专用设备投资额是否包括增值税税额?
刘宝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环保设备的安装费等不可抵免
网友正能量:我们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企业,我们对当地的税收贡献很大,占全县国税收入的70%。今年我们投资了一些节能环保方面的设备,请问这些设备的辅助配套设备、安装费、运输费等能不能抵免所得税?
刘宝柱:根据财税[2008]4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纳税人可放弃免税资格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友走直线的螃蟹:我们单位主要回收废旧轮胎并生产翻新轮胎,一直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运输企业反映说买我们的翻新轮胎取得的免税发票没法抵扣进项,这对翻新轮胎的销售造成影响。请问下一步国家对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林枫: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翻新轮胎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我们也了解到,下游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后,对翻新轮胎的销售造成一定影响,我们也将结合下一步“营改增”工作的推进,在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时予以考虑。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享受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