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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退免税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办法》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办法》强调,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办法》还明确,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的规定处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