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中关村企业可享受更优惠的技术转让政策
添加日期:2014年03月03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条件作出了四项详细规定。
2013年9月,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规定,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条件实行了放宽,最大的变化是技术许可使用权不再要求全球独占。
财税〔2010〕1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财税〔2013〕7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对比可以看出,一般企业拥有的技术许可使用权必须是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如果不是全球独占则不能享受优惠。中国企业从国外取得的技术许可使用权,很少有能够全球独占的,因此要求非常严格。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只要求5年以上非独占即可,条件得到放宽,将有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