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
企业应警惕哪些涉税法律风险?
添加日期:2013年09月09日
治理企业与治病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相通的。医生治病,需先知病因,之后才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同样,企业领导者首先需要了解涉税风险的来源,之后才能掌握控制管理风险的方法。
公司涉税风险主要是一种法律风险,因为没有税务违法就没有税务风险。这看似一个矛盾的命题,却是一种客观现实。从税收法治的角度看,纳税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的产生具有确定性,纳税人对税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纳税人的违法成本,而不是涉税法律风险。涉税法律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其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只有当纳税人不知道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事后被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税收违法,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才是一种税务法律风险。因此税务风险管理不应当定位在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上,而应当定位在非主观违法的税务风险上。所以,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警惕涉税法律风险。
我国税法体系自身缺陷导致的风险
我国整个税法体系建立在保障国家行政利益的基础之上,对于国家行政权力的保护远大于对纳税人利益的保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但在权责关系上并不完全对等。税法赋予行政机关过多自由裁量权,从而使纳税人税务风险增加。同时,在税法体系建设上,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部分税收法规存在重复滞后的一面,没有全面统筹,往往引起税收规定与企业实际情况相背离;与此同时,部分税收法规变动太快,使企业及时掌握新政策的难度加大,从而使企业的税务风险不断加大。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税务机关在新政策出台后,往往缺乏提醒相关纳税人予以重视的说明,而一些具有适用性或比照性的政策往往处于半公开的状态,对于这些政策,税务机关的宣传指导力度不够或者偏小,一般仅限于有限范围的解释,纳税人很容易忽视相关税收政策或者错误使用税收政策,从而跌入税务陷阱。因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是增加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
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导致的风险
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会计核算水平等,都会影响相关纳税人员税额的计算与缴纳。企业可能出现失真的会计信息与财务信息,从而影响涉税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据此计算的税额也将失真,进而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某出租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提大修理费用,未用于大修理支出,却用于支付与大修理无关的往来款项;以非法购入的运输业发票入账,虚增了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值及年度折旧金额;将实际上未发生的“工作服款”列入成本;将内容为“牙科诊疗费”的与生产经营毫不相干的发票列入费用。这样虚增了企业的税前支出,结果被查处应补企业所得税9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一倍罚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将支出税前扣除的原则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即: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以及真实性原则。
企业在支出类项目中常见的涉税问题有: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计入成本;收入与成本不配比;免税项目的支出在应税项目的收入中扣除;材料成本结转、人工费用核算不准确;销货退回只冲减收入,不冲减成本;将应由个人或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税金在本单位税前列支。
企业涉税人员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导致的风险
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会深深影响纳税人员的工作。由于税法体系的繁杂以及新政策的频繁出台,导致相关纳税人员不能及时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可能存在盲目纳税行为,造成企业税务风险的上升。如果纳税人员缺乏职业道德,责任心缺失,如伪造、变造、隐匿记账凭证等,就会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而且这种税务风险是很难控制与应对的,对企业的破坏作用也是极大的。
管理层缺乏依法纳税观念导致的风险
企业管理层应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某些企业管理者不能真正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不去认真履行纳税人应负的法律义务,存在以为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远甚于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掌握的认识误区。这种靠人情而不是真正依法纳税来解决涉税事宜,反而增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纳税人员专业素质有限导致的风险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相关办税人员的素质有限,对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入、不细致,同时,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不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政策变动和导向,导致其在主观上虽然没有偷漏税的企图,但在实际纳税行为上却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事实上的偷漏税,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由于春节将近,A企业向员工派发了120 000元现金作为福利。由于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有限,将上述业务按员工所属不同部门分别计入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后来,在年度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了这一问题,对企业作出限期补缴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处以应补缴税款一倍罚款和2 000元额外罚款的处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遵从税法、学习税法,对于降低税收风险非常重要。
税收筹划方案选择导致的风险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多地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纳税筹划必须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如果企业误解这一点,认为筹划就是尽可能少纳税或不纳税,甚至授意或唆使筹划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达到所谓“节税”的目的,这就是一种偷税行为,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案例】 S市春风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主要经营饼干、食品等批发及零售业务,该企业与S市春华副食品采购供应站(注册地在S市某区)为两个牌子、两个法定代表人、一套人马。该企业以其出纳员陆颖的名义在S市交通银行开立了一个银行卡账号,卡上发生了大量存、取款业务,与企业账面记录的经营情况存在很大出入,可能存在账外经营、隐瞒收入等问题。
春风食品有限公司故意与春华副食品采购供应站共用库房存放商品、共用出库单办理商品出库,给税务征管、稽查工作增加难度;采取收付业务不按规定记账、另设私人银行户头存取的手段隐瞒销售收入,进行偷税。
根据出库单统计,该企业于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出库商品数额合计60 594 041.10元。但法定代表人提出,出库数额中含有春华副食品采购供应站出库部分。经核实,春华副食品采购供应站确实与春风食品有限公司共用一个库房,货物出库时开具相同样式的商品出库单。检查人员要求企业从出库金额中划分出本企业出库部分。该代表人又称,货物出库距今时间太久,无法划分。
为了摸清企业进销货物的真实情况,取得企业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检查人员分两组对该公司进货情况进行外调。一组与公安人员一道南下G省调查取证,在G省税务机关的全力配合下,从G省所属企业取得了被查企业进货发票等证据资料;另一组分别从安徽、上海等地取得了被查企业进货发票等证据资料。经统计,春风食品公司在2006年4月至2009年9月期间自G省进货36 777 045.72元;在2006年12月至2008年6月期间自安徽、上海等地进货 3 924 416.36元。综上所述,该企业于2006年4月至2008年11月期间,从上述三地共计进货 40 701 462.08元。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应纳税额进行了核定,以(税务局掌握的企业实际进货额-企业实际库存商品余额)×(1+企业成本利润率)推算出企业2003年~2005年销售收入,核定企业应补交应纳增值税额2 101 319.87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其课征滞纳金;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其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偷税金额1倍罚款。由于该企业2008年度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且偷税比例达到96.38%,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其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