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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税务专项检查,重点税源企业应怎样自查?

添加日期:2013年09月09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今年将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税务专项检查。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涉税风险,并且涉及的税款金额往往很大。因此,重点税源企业应当慎重对待税务专项检查,争取在税务检查到来之前,及早做好应对准备,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企业除了常规自查之外,要把自查的重点放在如下几个方面:

  核查是否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今年的税务专项检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了检查的重点,重点税源企业属于大型企业,其盈利渠道靠的是自身的正当经营,一般不会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重点税源企业经营中取得的发票量非常大,如果日常在审核取得的发票上稍有疏忽,就很可能会使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入本企业,并抵扣了其中的进项税额。近年来,大型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屡见不鲜,给国家和企业都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查找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是:根据发生业务的有关原始凭证,一要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收款方、供货方是否是同一个企业,如果三者不是同一个企业,就有可能是虚开发票;二要审核购进货物是否属于销货方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果货物不属于销货方企业的经营范围,那就有可能是虚开发票。对于上述疑点发票,要进一步向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进行调查落实,如果确实属于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当提前转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补缴有关税款,尽量降低涉税风险;另外对其中属于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及时澄清有关事实,补充有关证据,以备将来向税务检查人员解释说明取得发票的原因,争取从轻处理。

  核查关联交易业务是否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
  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大,一般都存在子公司、分公司和母公司等这样的关联关系,而关联企业之间常常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历来都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内容。
  因此,重点税源企业应当重视对关联交易的自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业务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是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是否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是否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劳务,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是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是是否存在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对上述不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的业务,企业要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金额重新确立价款、费用,然后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有关税款。

  审查发出商品是否存在应计未计收入的情况
  重点税源企业作为大型企业,销售方式也不同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业零售方式,重点税源企业更多的存在先发出货物、然后根据收款和开票情况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发出货物的时间与记载收入的时间往往并不同步。因此,企业仓库保管账上记载的实际发出货物数量与会计账簿上记载收入的销货数量往往就存在差异,这个差异情况一直都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因此,企业在税务检查实施之前一定要重视对上述差异的分析和落实,及早采取措施消除其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在现实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的销售方式有很多种类。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法律、法规,税法对各种销售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对仍然没有申报销售收入的发出商品,要逐笔查明具体销售方式和目前的现状,对照每种销售方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中符合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发出商品,要尽快申报收入并交纳有关的税款;对其中确实没有达到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发出商品,也要充分整理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备将来向税务检查人员解释说明有关差异的原因。

  核查出口退税业务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目前很多重点税源企业都存在出口退税的业务,在今年的税务专项检查中,出口退税业务将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要打击故意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但是也有一些正规出口企业由于在出口退税业务操作上存在不规范、不准确、不完备,也会出现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况,最终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因此企业对出口退税业务应当重点进行自查自纠,完善有关程序、手续和单据,尽早消除涉税风险。
  对出口退税业务的自查应当注重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要审查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及时作出补征税款处理;二是企业要审查对退关、退运货物是否按退关、退运货物的数量、金额核减“免、抵、退”税申报,是否存在对未办理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行为。三是审查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外贸公司在货物出口后,是否按规定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是否予以补税;四是审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五是生产出口企业要审查进口保税料件外发加工运回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申报。

  核查是否存在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往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这些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在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购进大量的工程物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中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税务检查中,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检查的重点项目之一,目的是要落实企业是否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统计、计算错误,造成少转出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在自查过程中,要重视对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的审核,结合“在建工程” 明细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原材料” 或者“库存商品”明细账及涉及的有关凭证,认真核对、计算不动产在建工程中领用货物是否存在少转出进项税额的问题,尽快纠正差错、消除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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