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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旧设备的税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3年11月05日

旧设备,包括生产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即自用旧设备)和外贸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即外购旧设备)。本文主要探讨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且进项税额已抵扣,应适用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政策变革情况分析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8]16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且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可按设备折余价值,适用增值税退税办法。但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 由于20081231日以前除试点地区外,固定资产进行税额不能抵扣,不存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的问题。20091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出口自用旧设备属于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及2009年以后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就产生了增值税退免税的问题。 国税发[2008]16号文现已废止,2012年发布的财税[2012]39号文对自用旧设备出口问题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且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应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或免税办法。

二、生产企业出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旧设备的退免税问题

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区分该旧设备是否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两种情况。

1、自用旧设备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第二条第()项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其中,根据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生产企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等,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 关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具体范围及理解,目前没有法规进一步明确。按理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型的设备,包括直接生产设备和辅助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管理或办公用的设备,应不属于该范围。二是用于生产本企业自产货物的设备,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其他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也不属于该范围。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旧设备,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旧设备出口免征增值税,即出口销售不需计提销项税额。由于自用旧设备无论是用于生产还是出口,相应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且已经抵扣,不需做调整。期末有留抵税额的,可退还未抵减完的进项税额部分。因此,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旧设备出口,只需做免抵退税申报即可。

2、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税政策

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根据[2012]39号文第六条第()项的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2012]39号文第六条第()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出口自用旧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旧设备,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生产企业在购进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不是全额转出,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不能抵扣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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