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六类纳税人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添加日期:2013年11月05日
代开发票是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那么,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呢?中华会计网校小编对此问题做了如下整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虽已领购普通发票但其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到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业务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
同时,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要办理相关手续,即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两项证明材料,一是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二是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就可予以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