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下)
添加日期:2013年11月08日
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案例3】上海市某国际货运公司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0月受当地企业委托运送一批货物至邻国,收取全程运费10 300元,出境后改由邻国某货运公司运达目的地,应转付其货运费用合计人民币2 060元,款项已结清。该国际货运公司实际应交增值税额为240[(10 300-2 060)÷(1+3%)×3%]元,会计分录如下:
国际货运公司提供应税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 10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支付邻国公司货运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
贷:银行存款2 060
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服务费的会计处理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按照退还给应税服务接受方的不含税销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减征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实际退还销售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案例4】浙江省某小型文化创意公司A年销售收入为4 300 000元,符合“营改增”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要求。2012年12月,该文化创意公司为某网站提供网页设计服务,约定项目时间3个月,协议服务价款30 900元。2013年1月初,由于该项目组主要成员离职导致该服务无法进行,A公司同意退还该网站25 750元,该月A公司销售收入达到400 000元。根据相关规定,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若当期销售额足以抵扣,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会计分录如下:
2012年12月确认服务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0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2013年1月服务中止退还销售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2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50
贷:银行存款25 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