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网上转让取暖费发票是违法行为
添加日期:2012年12月14日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进入了12月份,北京的冬天很冷,好在各个小区基本上实现了供暖。前几天,许亮就接到了小区物业的电话,让他这个星期天到物业去交取暖费。于是,在星期天的下午,许亮来到了小区物业办公室。
当他顺利地交完钱后,办公室的门开了,两个年轻的男子走了进来。其中一个操着北京口音的男子指着另一位男子对收费员说:“我是3楼4单元201的业主,他是我的租户。我今天来交暖气费,但开发票的名字您给改成他吧,反正我的暖气费也没有地方报销,而他们单位可以报。”管理员面露难色地说:“按规定这是不许可的,你不要让我犯错误呀?”那个北京男子说:“这有什么呀?你又不少收一分钱,只是在发票上改个名字而已。”说完,他从兜里掏出一盒烟塞在了收费员的手中。于是,收费员拿出发票本,对那个外地口音的年轻人说:“你叫什么名字?”看到这里,许亮收拾好自己的东西走出了物业办公室。
当许亮推出自行车,正准备回家时,恰巧那个外地男青年一个人从物业办公室出来,手里拿着一张发票。许亮对那个男青年说:“你那个业主不错呀,能把他的发票转让给你。”那个男青年说:“你听他瞎说呢,我哪里是他的租户?他是从网上发帖转让供暖费发票,我是花了300块钱才开到这张发票的。不过,没有这张发票,我就没法到单位得到供暖费补贴,这样算起来,我们两人都合适。”
星期一早上,许亮将这件事情告诉李老师后说:“我昨天从网上查了一下,现在网上兜售取暖费发票的帖子还真不少。没想到一张小小的发票就会让不少的人钻空子,这些报销单位的费用自然就会增加很多了。”
李老师:这些企业费用增加是事实,但最终买单的还是国家税收呀。虽然税法曾明确过职工取暖费应由企业“应付福利费”支出,但咱们审计过那么多单位,发现一般财务都将取暖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在税前抵扣了,所以我才说最终还是国家损失最大。
许亮:这样看来,转让取暖费发票也是税务征收的一个漏洞。对于网上求购、转让取暖发票的行为,产生的后果一定很严重,有关部门是不是应该严厉打击呢?
李老师:那当然了,因为这种转让发票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第一,发票是禁止再次流通的标的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第二,购买供暖发票的人,实际并没有享受供暖服务而去单位报销,应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获得的额外利益,涉嫌构成诈骗罪或职务侵占罪。
许亮:不过,许多人可能认为反正我的发票不能报销,拿在手中也没有什么用,还不如卖几个钱或送个人情呢?
李老师:如果有“黄牛党”专门干这种“生意”,就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了。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非法出售50张以上普通发票,将被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则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许亮:法律虽然严厉,但知法犯法的人还是大有人在。他们认为法不责众,转让一张发票能有什么事?您认为如何才能有效地制止这种倒卖取暖费发票的行为呢?
李老师:要想杜绝这种行为,必须从源头上找出原因。我认为,只有改革这种不合理的取暖费报销制度,才是根本之策。
许亮:取暖费报销是多年来企业对职工的一种福利制度,为什么要改革呢?
李老师:我是这样看的,现在是市场经济,既然煤、水、电、气都要由居民自己负担,为什么暖气费就一定要由企业报销呢?再说,取暖费报销首先取决于单位的性质和效益情况,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的人肯定能报销,但一般的企业就不行了,通常只有效益好的企业才给报销,而很多企业是不给报销的,这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社会不公。另外,房本上产权人的名字是谁,这个职工的单位就要承担这笔不菲的取暖费用。有时候,房主把房子租住出去,仍然要交取暖费,这对于报销单位也是不公平的。
许亮:您说得很有道理,但改革起来难度一定很大,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呢?
李老师:第一,改革目前供暖方式。现在供暖费收费就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集中供暖,有的人不交供暖费,供暖单位也没有办法给其断暖,因此,政府应安排资金对现有集中供暖的楼房进行改造,尽快实施分户供暖,按计量自己交费。第二,取消发票报销制度。目前,很多机关、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取暖“明补”,即根据工作人员职称和职位,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工作人员工资卡里,这样取暖发票就没有用处了。
许亮:是呀,如果所有单位都能直接发供暖费补贴,将暗补改为明补,既公平又省事,还可以避免员工非法购买发票,可谓是一举多得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