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关联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归集扣除
添加日期:2012年12月20日
问: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实际发生的两项费用支出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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