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收受虚开发票多列支费用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26日
问:企业收受虚开的地税发票,多列支费用以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修订并公布)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