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关于填报“税负变化表”问题的解答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26日
1.问:部分试点企业认为,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化表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似乎和自己计算结果不同。自己认为税负是升高的,但是计算机生成的结果反映税负下降。
答:计算口径无误。主要是政策理解问题。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混营”的情况。增值税销项税额按不同税率和品目细分,但进项税额统一抵扣,根据现行中央与地方预算分担体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3号公告等,进项税额按照销项税额比例分担。
如企业坚持认为计算有误,可以将相关意见反映在“备注”栏中。
2.问: 新办企业,由于没有上年同期经营数据,所以“上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额”、“上年同期营业税应税收入”等项目,无法填列,甚至无法提交。
答:企业可以将其他应填报的内容填好后,选择“补零”即可。
3.问:个别企业认为自己情况特殊,比如原营业税享受优惠税率(3%),不是计算机锁死的税率(5%),以及其他填报内容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本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的,如何处理。
答:可将相关情况填写在“备注”栏。“备注”栏可以填写2000字补充内容。
4.问: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化表”的“企业用于应税服务的固定资产更新情况”中的“本月数”与“本年累计”填写问题。
答:(1)“本月数”在2012年10月征期内所指时间为2012年9月。
(2)“本年累计”所指时间以“营改增”时间为准,即2012年9月1日。
(3)上年同期栏,为假设上年9月1日,已经实施试点改革的数据。
(4)混业企业,无法区分专门用于应税服务的固定资产的混营企业,可按销项税额比例对固定资产进行分摊后填列。
5.问: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是否登记填报。
答:不论购入固定资产时是否取得发票,一律依据账面数进行填报。
6.问:当月无应税服务发生,是否需要填写“税负变化表”。
答:需进行“零”申报。
7.问:个别企业保存时提示,无法通过校验。
答:建议进一步核实,可能存在漏填项目(包括声明人签字等)。
在排除《关于填报“税负变化表”问题的解答(二)》中所提的“可能存在漏填项目”后,仍提示无法通过检验。
可能的情况是,纳税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后,开始填报“税负变化表”,填写“税负变化表”过程中,又回到“纳税申报表”进行修改等操作,导致表间取数错误。
解决办法,在保存并提交“纳税申报表”后;重新删除“税负变化表”,使其成为“未填写”状态,重新进行填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