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委托代销售充值卡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26日
问:电信企业委托代办商销售电话充值卡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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