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22日
问:新办法实行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到期后,如何确定是否转为一般纳税人?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辅导期内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状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实际操作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辅导期到期告知),并进行送达回证销号,回证销号后纳税人由辅导期转为一般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实际操作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问:《认定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是如何计算的?
答:《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认定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经营期:《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二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问: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应如何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不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答:《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八条的规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际操作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掌握的达标纳税人的名册,提前通知相关纳税人按期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以免逾期带来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