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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汇总

添加日期:2012年11月22日

 

问:小规模纳税人新开业时未申请资格认定,以后因经营需要是否还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可以。根据《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问:如何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精神,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第十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问:个体工商户是否都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如何申请?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办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实际操作时,因现有的个体工商户税号末尾都带有英文字母,故应先将个体工商户在CTAIS系统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凭纳税服务科开具的特殊变更联系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再到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的服务场所(如:国地税税务登记联合办证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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