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营改增后 平销返利能否按经纪服务纳税
添加日期:2017年02月17日
近日,某县国税局稽查根据举报信息对辖区内某商业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2016年5月~12月获得供应商平销返利共计117万元,未冲减进项税额。对此,税务机关内部产生了两种处理意见,引发了一场热烈的涉税争议。那么,平销返利到底是按经纪服务依6%的税率计税,还是按17%的税率冲减进项税呢?
基本情况
该商业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家电产品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彩电销售进、销一个价,盈利模式由供应商返利,返利与销售数量挂钩,2016年5月~12月共取得返利计117万元。
意见分歧
2017年1月5日,当地国税机关根据举报信息发现了这一事实。稽查人员认为,平销返利117万元应进行价税分离,按17%的税率冲减进项税额。但在集体审理时,在国税机关内部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并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属于平销返利行为,按取得的返还资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而易见,该公司收取的返利符合该项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属于收取手续费代销货物的行为,应按经纪代理服务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指各类经纪、中介和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平销行为,一般意味着销售代销货物或者销售价格偏低。本案取得了返利,符合代销货物的盈利模式之一,该公司的平销彩电取得的返利费实质就是收取的手续费,符合经纪代理的要件,应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建议
上述案例是营改增后出现的,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适用税率的问题;二是应税项目的问题。营改增后,平销返利具备经纪服务的应税特征,如收取的返利117万元,按经纪服务纳税,只需缴纳增值税6.62万元,并且供应商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6.62万元。按136号文件对平销返利需冲减进项税17万元,且不准开具发票,意味着供应商不能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17万元,这就违背了增值税原理,也不符合营改增精神,增加了双方的税负。鉴于基层税务机关对上述返利定性存在较大分歧,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予以明确。
(作者单位:湖北省京山县国税局)
基本情况
该商业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家电产品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彩电销售进、销一个价,盈利模式由供应商返利,返利与销售数量挂钩,2016年5月~12月共取得返利计117万元。
意见分歧
2017年1月5日,当地国税机关根据举报信息发现了这一事实。稽查人员认为,平销返利117万元应进行价税分离,按17%的税率冲减进项税额。但在集体审理时,在国税机关内部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并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属于平销返利行为,按取得的返还资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而易见,该公司收取的返利符合该项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属于收取手续费代销货物的行为,应按经纪代理服务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指各类经纪、中介和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平销行为,一般意味着销售代销货物或者销售价格偏低。本案取得了返利,符合代销货物的盈利模式之一,该公司的平销彩电取得的返利费实质就是收取的手续费,符合经纪代理的要件,应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建议
上述案例是营改增后出现的,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适用税率的问题;二是应税项目的问题。营改增后,平销返利具备经纪服务的应税特征,如收取的返利117万元,按经纪服务纳税,只需缴纳增值税6.62万元,并且供应商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6.62万元。按136号文件对平销返利需冲减进项税17万元,且不准开具发票,意味着供应商不能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17万元,这就违背了增值税原理,也不符合营改增精神,增加了双方的税负。鉴于基层税务机关对上述返利定性存在较大分歧,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予以明确。
(作者单位:湖北省京山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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