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汇算清缴税前扣除要把握五个关键词
添加日期:2017年02月17日
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环节,企业要把握以下五个关键词。
关键词一:税法优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由于税务与会计核算要求不同,税前扣除如工资、薪金、职工福利、业务招待费、非公益性捐赠等涉税事项会产生差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关键词二: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也有例外,如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符合条件、范围和标准的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一定条件下可按收付实现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按权责发生制扣除的费用并不是预提的费用,而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没有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扣除。
关键词三:相关、合理和配比性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具体适用中,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和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另外,还有配比性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否则不能扣除,如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等;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在税前扣除中体现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与损失应在当期扣除,不允许提前或滞后扣除。
关键词四: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实务中,对于企业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的涉税项目,可根据支出的受益期进行合理判断。例如,某企业自有房屋发生装修支出,装修的受益期确认为2年,装修支出可按2年摊销;受益期为5年,则装修支出可按5年摊销。
关键词五: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需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有效凭证,不仅包括发票,也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企业自制的工资单等自制凭证等。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地税局)
关键词一:税法优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由于税务与会计核算要求不同,税前扣除如工资、薪金、职工福利、业务招待费、非公益性捐赠等涉税事项会产生差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关键词二: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但也有例外,如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符合条件、范围和标准的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一定条件下可按收付实现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按权责发生制扣除的费用并不是预提的费用,而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没有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扣除。
关键词三:相关、合理和配比性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具体适用中,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和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另外,还有配比性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否则不能扣除,如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等;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为取得该收入而支出的相对应的成本费用与损失相配比,在税前扣除中体现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与损失应在当期扣除,不允许提前或滞后扣除。
关键词四: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实务中,对于企业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的涉税项目,可根据支出的受益期进行合理判断。例如,某企业自有房屋发生装修支出,装修的受益期确认为2年,装修支出可按2年摊销;受益期为5年,则装修支出可按5年摊销。
关键词五:有效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需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有效凭证,不仅包括发票,也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企业自制的工资单等自制凭证等。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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