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销售房屋收取的定金需缴营业税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05日
问:我公司在销售房屋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没有纳入“预收账款”核算,而是计入“其他应付款”核算,也就没有缴纳营业税。我们认为,定金有可能要退还客户,因此不应该缴纳营业税。请问我们的做法对吗?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明确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所以,贵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预收的具有定金性质的款项,应该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并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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