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应扣未扣支出的财税处理例解—兼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05日
甲工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至2011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同,应纳税所得额如下:2008年10.4万元,2009年-30万元,2010年56万,2011年88万,2011年企业在内审时发现以下问题:
1.2008年企业将一批自制产品成本为12万元,同类不含增值税公允价格为20万元,全部通过政府机关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行了捐赠,该企业当时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5.4
贷:库存商品 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上述会计处理正确,但2008年汇算清缴时,对外捐赠只调整了视同销售的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10-6),忽视了对外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2.2010年该企业“管理费用”科目下新技术开发费20万元,当年汇算清缴时未作加计扣除50%。
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率25%。(单位万元)
解析:
1.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捐赠,可以据实全额税前扣除。
2008年对外捐赠支出15.4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当年未作扣除,到2011年未超过5年的追补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后进行扣除,2008年实际亏损为15.4-10.4=5(万元)。
2.2010年应扣未扣研发费的加计扣除金额1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允许追补扣除。
3.计算多交税款:
2008年多缴税款10.4×25%=2.6(万元)。
2010年加计扣除研发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56-10-5-30=11(万元)。
2010年多缴税款=(5+10)×25%=3.75(万元)。
2011年应缴所得税额=88×25%=22(万元)。
甲企业2008年与2010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2.6+3.75=6.35(万元),可以在2011年度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22万元中予以抵扣。2011年实际应交所得税款=22-6.35=15.65(万元)。
4.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以前年度未扣支出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不属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不需要作递延所得税的追溯调整,即2008年捐赠支出造成的实际亏损,不需要进行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2008年和2010年多缴税款全部作为2011年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
2011年应交所得税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5.6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