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税总解读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添加日期:2012年09月05日
《公告》出台的背景
股权激励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广泛应用。90年代,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涉及,但均是参与者,不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建立者。此后,一些在境外上市的我国中资企业,对公司高级人员、董事等实行股权激励计划。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办法》规定,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主要的措施有二种,一是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即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二是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即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激励对象的一项权益。该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时间内以某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针对《办法》的出台,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规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问题。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支付的形式,以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交易。所以,会计核算上,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为减少股东权益。
因此,针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企业会计上已经做了相应处理,在此背景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经过调查研究,并了解一些企业做法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
《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是:
(1)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做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该价格是采取会计上规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2)等待期间,根据上述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可以当期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会计分录为:“借:营业成本”,“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实际行权时,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只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股本、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
(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后,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
会计上认可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费用的税务处理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的情况,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或者说,公司是通过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将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换取激励对象的支出,认定为企业的营业成本。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其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旦开始实施,其估计的金额将计入成本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受益原则和成本配比原则。即从授予开始,员工开始提供服务,该服务的成本就应记入企业成本费用。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每年度“支付”的。而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是设定一定条件的,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满足不了;况且股市发生变化,也可能影响行权(如授予价高于行权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现实中有许多公司出现这种情况),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当时就给予扣除。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这种费用,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予扣除。
此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划标的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是依据个人实际行权时,确认为个人所得,且也是作为个人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因此,个人确认收入,与企业确认成本费用,形成相互匹配。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授予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时,要在等待期内,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以及每年职工可能留用的比例及授予数量,计算作为企业当年度的成本费用,即在授予时点,按该股票的公允价格确定作为企业成本费用。而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又是根据授予时该股票的市场价格,同时考虑等待期内股票市场波动等因素确定。
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法规定的企业工资福利费,是按实际支付日确定作为成本费用,同时不考虑市场波动等因素。因此,在确认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工资薪金扣除时,是按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职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和行权数量确定。这种确认方式与个人所得税保持一致。
非上市企业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可比照执行
目前,有关部门仅对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但考虑到一些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也依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公告》中规定,对这些公司,如果其所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是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的,也可以按照上市公司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案例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为例,假设A公司为一上市公司,20×2年1月1日,公司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2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4元每股的价格购买100股A公司股票。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为15元。从授予日起的三年时间内,共有45名职员离开A公司。假设全部155名职员都在20×5年12月31日行权,A公司股份面值为1元,行权日的公允价值为10元。
(一) 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会计账务处理
1.A公司在三年间共确认管理费用232 500元(155×15×100),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
2.在等待期三年内,每年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77 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7 500
3.职工行权时,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2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32 500
贷:股本15 5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79 000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职工实际支付价格)×行权数量
即:(10-4)×155×100=93000
A公司可以在职工实际行权时,允许当年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3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