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实务
基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审计要点(二)
添加日期:2015年12月17日
(三)重视收支的确认与分类
事业单位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支。事业单位反映的收入为实际收到的各种收入,包含了已收到但实际未确认权利的收入。事业单位反映的支出为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包含了已经支出,但其受益期在以后的支出。检查事业单位是否按收付实现制处理所有交易事项。但目前来说,我国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倘若经营类业务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则容易造成收支截止不正确,收入核算不完整。
政府收支分类要求精细化,这是预算编制的基础,也是收支审计的重点。检查事业单位是否区分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是否存在非同级财政部门的经费拨款与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混用,是否存在赞助收入与捐赠收入混用,是否存在房产出租收入与免税收入混用,是否存在经营收入与其他收入混用,是否存在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与其他支出混用。
(四)年终结余资金结转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事业单位收入支出表分资金类别列示“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事业结转结余”和“经营结余”。财政补助结转结余不参与预算单位的结余分配、不转入事业基金。非财政补助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规定可结转下年使用,可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外,其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以后年度事业发展需要。
年终结余资金结转和分配的审计,一是分别审查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并与事业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进行核对,审查结余数据是否一致,防止将项目经费结余转入基本支出结余;二是关注以前年度资金结余的使用情况,查看动用以前年度资金结余是否有财政部门的批复;三是充分关注结余资金结转的分类与列报,检查是否将财政补助结转与非财政补助结转混用,是否将事业结余与经营结余混用,是否将专项资金结余与经营收支结余混用。
事业单位审计的特殊要求和披露要点
事业单位审计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是为了监管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那么它的审计报告必然有特殊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审计准则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责任外,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对注册会计师设定了其他报告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履行其他报告责任,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将其单独作为一部分。”
具体报告监管责任的内容和形式取决于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和业务委托要求。不过,笔者理解,一般情况下,以下事项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做出特别说明:
(1)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及事业人员编制数、实有数,编外及其它人员人数;(2)本年开设的银行账户和账户余额;(3)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项目单列财政补助支出)及结余情况;(4)批准的收费项目、超标准及实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5)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和社会服务收入情况;(6)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7)年终结余分配情况;(8)本年政府采购项目履行情况。(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