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纳税处理

纳税处理

企业发生的退还保费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添加日期:2015年05月25日

  问:我们企业为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费,现企业要将这笔补充养老保险费申请退还。那么,取得退回的这笔保费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取得保险公司退回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之前按照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部分,应当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对于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或者由个人承担需返还的部分,可不再进行纳税调整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退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孳生的利息部分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246041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