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押一付三”收取房屋租金的财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5年04月03日
案例:甲钢铁公司2012年12月份将一处闲置的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做办公用房,参照行业惯例,租金的收取方式为“押一付三”,即押金为押一个月的房租1万元,同时收取了2013年1月~3月的房租3万元,假设,该租赁合同执行到2013年6月30日终止,合同终止前商务条款不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收取的租房押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在收到押金的当天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上述甲公司收到的房租押金1万元,由于乙公司能按期支付房租,甲公司未以违约金、赔偿金的名义予以扣收,不属于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口径下的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税。
实务工作中,有两个维度我们要坚持。一是当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即:从税原则;二是会计是一个计量工具,如果不能将财税法规的经济业务进行正确的会计计量,财税工作的有效性是要打折扣的。
案例所涉及的财税处理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会计处理,由于税法对房屋租赁押金、租金基于“现金制”的规定,收到押金及租金时就要计税,使得会计计量营业税款时,需要使用“递延税款”科目。
会计分录如下:(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单位:元)
1.2012年12月份,甲钢铁公司收到出租房屋2013年1月~3月的租金及押金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上述收款并不确认会计营业收入,但需要缴纳流转税。
借:银行存款 40000
贷:其他应付款——租金 30000
其他应付款——出租房屋押金 10000
借:递延税款 2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4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4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
贷:银行存款 2200
2.2012年度甲钢铁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
基本原则:遵从合同约定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无论租赁劳务是否发生,也不论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当日,是否实际收到租金收入,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按应收金额确认租金收入。
延伸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租赁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结合案例,因为房屋出租合同约定“押一付三”的收款方式,且甲钢铁公司2012年12月份收了出租房屋2013年1月~3月租金30000元及出租房屋押金10000元,不符合跨期租赁、租金一次收足的条件,因此,应按照基本原则进行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2)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00元(相关流转税应作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费用予以扣除)。
3.2013年1季度会计转销租赁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租金 3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屋租赁收入 3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房屋租赁税金及附加 1650
贷: 递延税款 1650
4.2013年2季度初,甲钢铁公司又收了出租房屋2013年4月~6月租金30000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屋租赁收入 3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房屋租赁税金及附加 1650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0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5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0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5
贷:银行存款 1650
5.房屋租赁合同于2013年6月30日终止,押金10000元当日予以退还,退还押金应退的流转税应予以抵扣或申请退税。
借:其他应付款——出租房屋押金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递延税款 -550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3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
6.2013年度甲钢铁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
(1)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2)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0元(2013年度财税同一的业务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7.未考虑甲钢铁公司计提出租房屋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等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收取的租房押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在收到押金的当天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上述甲公司收到的房租押金1万元,由于乙公司能按期支付房租,甲公司未以违约金、赔偿金的名义予以扣收,不属于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口径下的收入,不计缴企业所得税。
实务工作中,有两个维度我们要坚持。一是当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即:从税原则;二是会计是一个计量工具,如果不能将财税法规的经济业务进行正确的会计计量,财税工作的有效性是要打折扣的。
案例所涉及的财税处理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会计处理,由于税法对房屋租赁押金、租金基于“现金制”的规定,收到押金及租金时就要计税,使得会计计量营业税款时,需要使用“递延税款”科目。
会计分录如下:(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单位:元)
1.2012年12月份,甲钢铁公司收到出租房屋2013年1月~3月的租金及押金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上述收款并不确认会计营业收入,但需要缴纳流转税。
借:银行存款 40000
贷:其他应付款——租金 30000
其他应付款——出租房屋押金 10000
借:递延税款 2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4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4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60
贷:银行存款 2200
2.2012年度甲钢铁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
基本原则:遵从合同约定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无论租赁劳务是否发生,也不论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当日,是否实际收到租金收入,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按应收金额确认租金收入。
延伸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租赁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结合案例,因为房屋出租合同约定“押一付三”的收款方式,且甲钢铁公司2012年12月份收了出租房屋2013年1月~3月租金30000元及出租房屋押金10000元,不符合跨期租赁、租金一次收足的条件,因此,应按照基本原则进行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2)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00元(相关流转税应作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费用予以扣除)。
3.2013年1季度会计转销租赁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租金 3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屋租赁收入 3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房屋租赁税金及附加 1650
贷: 递延税款 1650
4.2013年2季度初,甲钢铁公司又收了出租房屋2013年4月~6月租金30000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房屋租赁收入 3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房屋租赁税金及附加 1650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0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5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0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5
贷:银行存款 1650
5.房屋租赁合同于2013年6月30日终止,押金10000元当日予以退还,退还押金应退的流转税应予以抵扣或申请退税。
借:其他应付款——出租房屋押金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递延税款 -550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35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5。
6.2013年度甲钢铁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
(1)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2)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0元(2013年度财税同一的业务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7.未考虑甲钢铁公司计提出租房屋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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