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财政部最新发布关于缴纳营业税文件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16日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该文件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从2012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征收、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均依法征收5%的营业税。
如果打包出售机器设备、采矿权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类资产,过去的政策是一律征收营业税。而2011年47号公告和财税〔2012〕6号文件执行后,均应分别核算,即:机器设备缴纳增值税、采矿权按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缴纳营业税,不再有不征税待遇,土地使用权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税,不再吸收其他两类资产。至此,矿业企业打包转让资产的流转税模式已经成型,即转让矿产权益纳入营业税税目。
注意事项: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3.通知没有特别提及是否可以按照差额纳税,因此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应该按照全部转让价款计税。4.以自然资源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精神,如果投资是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5.通知未特别提及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征税单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转让方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局缴纳税款。
向大学生运动会提供服务赞助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纳税人向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98号)明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赞助企业及其关联机构向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提供服务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属于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关联机构”和“服务形式赞助”,是指上述赞助企业与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组委会执行局签订的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赞助协议中明确的关联机构和赞助服务。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获多项营业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0号)给予了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多项营业税政策优惠。包括:1.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另外,该文件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