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国、地税之间的税种不可以相互抵扣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16日
某公司会计张先生反映今年国税部门在对他们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他们的公司2010年多缴增值税20万元,凑巧的是地税部门在对他们公司例行检查时,却发现该公司2010年少缴纳营业税30万元。张先生想知道自己企业少缴纳营业税30万元可否用国税部门多缴增值税20万元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2]150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据此,张先生所在企业地税少缴纳的营业税30万元不可用国税部门多缴增值税20万元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
此外,对于同属于国税或地税征退的税种,尽管各税之间的入库分享比例不同,它们之间仍然可以抵扣。根据国税发[2002]150号第三条规定,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