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多部门继续简化税收优惠程序 支持重点群体创就业
添加日期:2015年03月26日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创业就业中的作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进一步简化纳税人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条件和程序。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于2014年4月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税收支持政策。为贯彻落实财税[2014]39号文件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又于2014年6月11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明确了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的主要程序。为了更加方便纳税人享受创业税收政策,多部门于近期又发布了财税[2015]18号文件,对纳税人享受创业税收政策的条件进行了简化。同时,根据财税[2014]39号文件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简化了纳税人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条件和程序,一是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二是取消了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需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这一前提条件;三是简化了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程序,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享受税收政策的,可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于2014年4月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税收支持政策。为贯彻落实财税[2014]39号文件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又于2014年6月11日印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明确了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的主要程序。为了更加方便纳税人享受创业税收政策,多部门于近期又发布了财税[2015]18号文件,对纳税人享受创业税收政策的条件进行了简化。同时,根据财税[2014]39号文件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简化了纳税人享受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条件和程序,一是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二是取消了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需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这一前提条件;三是简化了高校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的程序,规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享受税收政策的,可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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