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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2年07月16日

 《公告》明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告》指出,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本《公告》自 20121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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