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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

“营改增”下的运费如何筹划

添加日期:2015年02月11日

  “营改增”后,货物与运输的税率仍相差6个百分点,可以说,谁承担运费,谁的税负重。运费承担方通常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市场竞争决定运费承担方并不一定是最优的,如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就得承担运费而不应由市场决定。购买方承担运费(销售方送货上门),意味着销售方可采用代垫运费。目前,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不用缴纳增值税,其政策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征收增值税: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不过,采用代垫运费这种方式隐藏着巨大的税务风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由于代垫运费的发票是由承运部门开具的,而运费的款项是由销售方收取的,这状态出现支付运输费用的单位与开具运费抵扣凭证的承运单位不一致。可以说代垫运费是一个损人利己的方案。该方案只适用于购买方不需抵扣。
  购买方承担运费,销售又能节税,这是双赢的方式,但不符合抵扣条件。随着“营改增”全国试点的开展,纳税人撇开代垫运费方式,在资金结算上做文章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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