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
利用“有形动产租赁”营改增项目抵扣避税适得其反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26日
作为“营改增”行业之一,交通运输业的进项税款抵扣一直受到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近日,山东省东阿县国税局开展运输企业专项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一个交通运输企业利用“有形动产租赁”这一“营改增”项目,鱼目混珠抵扣进项税。
专项评估发现A企业固定资产抵扣偏高
近日,山东省东阿县国税局对辖区内的10户运输企业实施专项纳税评估。通过一系列数据分析,评估人员发现东阿A企业2014年1月~3月申报销售额1018.54万元、销项税额112.04万元、进项税额108.11万元,缴纳增值税3.94万元,增值税税负率只有0.39%,远低于同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平均税负率。
面对此疑点,评估人员立即调取A企业的财务资料。经过深入的案头分析,评估人员发现,A企业主要为鲁西化工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而鲁西化工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核算比较健全,内部管理严格,没有不索取发票而支付运输费用的情况发生。评估人员据此基本确定,A企业的销售收入正常,销项处理方面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分析A企业的进项信息,评估人员发现,A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抵扣36.3万元,取得油料消耗抵扣59.3万元,取得轮胎、维修费用抵扣12.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抵扣占比高达33.6%。
根据相关信息,评估人员初步认为,A企业被查所属期固定资产大幅增加,但油料消耗、车辆维修费用并没有相应增加,这可能是导致A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低的关键,于是将评估重点锁定在A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扣方面。
对企业看似合理合法的解释保持怀疑
按照相关规定,评估人员对A企业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填写了送达回证,制定了约谈提纲,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对涉税疑点进行解释说明和举证。
财务人员很快就对A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偏低的原因作出了解释,称主要是企业固定资产增加较多所致,2014年3月企业购入一台公路建设用设备——冷再生机,金额184.62万元,企业因此抵扣进项税款31.38万元。“你们购入冷再生机干什么用?”评估人员询问。A企业财务人员表示,购入此设备主要是用于出租,目前已出租给B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买设备用于出租?”评估人员对此心生疑问,当即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该企业的行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行业范畴,而有形动产租赁在2013年8月后属于“营改增”行业,应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抵扣范围。
A企业的这种经营行为看似正常,但评估人员并没有轻易放过,接着询问这台设备的资金支付情况,并要求企业提供设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A企业财务人员这时变得不安起来,含糊地表示这笔业务是通过现金支付的,当时没有签购销合同,又因与租赁方是关联企业,出租设备也未签订租赁合同。
分析这次约谈情况,评估人员决定对A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确定A企业的相关处理违规
报经上级批准核查后,评估人员考虑到A企业购入的冷再生机现在被出租给其关联企业B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所用,就联系B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与后者一起到B公路建设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在这家公司的经营场地,税务人员发现了A企业所说的冷再生机。但是B公路建设公司财务人员说,这台设备已经在B公司的固定资产账上做了登记,B公司对该设备具有所有权。
评估人员立即将上述核查情况反馈给了A企业方,并详细解释了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最终,A企业财务人员合盘说出了事实。原来,由于A企业管理不规范,许多应取得进项发票的项目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导致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为降低税负,当其关联企业B公司需要上新设备时,A企业经过咨询财税中介机构,决定利用“有形动租赁”这个形式为企业“合理”抵扣销项税,“合理”避税。
认真学习相关税法规定后,A企业最终承认这是一起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很快就转出进项税款31.38万元,并及时缴纳入库。
专项评估发现A企业固定资产抵扣偏高
近日,山东省东阿县国税局对辖区内的10户运输企业实施专项纳税评估。通过一系列数据分析,评估人员发现东阿A企业2014年1月~3月申报销售额1018.54万元、销项税额112.04万元、进项税额108.11万元,缴纳增值税3.94万元,增值税税负率只有0.39%,远低于同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平均税负率。
面对此疑点,评估人员立即调取A企业的财务资料。经过深入的案头分析,评估人员发现,A企业主要为鲁西化工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而鲁西化工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核算比较健全,内部管理严格,没有不索取发票而支付运输费用的情况发生。评估人员据此基本确定,A企业的销售收入正常,销项处理方面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分析A企业的进项信息,评估人员发现,A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抵扣36.3万元,取得油料消耗抵扣59.3万元,取得轮胎、维修费用抵扣12.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抵扣占比高达33.6%。
根据相关信息,评估人员初步认为,A企业被查所属期固定资产大幅增加,但油料消耗、车辆维修费用并没有相应增加,这可能是导致A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低的关键,于是将评估重点锁定在A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扣方面。
对企业看似合理合法的解释保持怀疑
按照相关规定,评估人员对A企业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填写了送达回证,制定了约谈提纲,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对涉税疑点进行解释说明和举证。
财务人员很快就对A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偏低的原因作出了解释,称主要是企业固定资产增加较多所致,2014年3月企业购入一台公路建设用设备——冷再生机,金额184.62万元,企业因此抵扣进项税款31.38万元。“你们购入冷再生机干什么用?”评估人员询问。A企业财务人员表示,购入此设备主要是用于出租,目前已出租给B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买设备用于出租?”评估人员对此心生疑问,当即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该企业的行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行业范畴,而有形动产租赁在2013年8月后属于“营改增”行业,应缴纳增值税,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抵扣范围。
A企业的这种经营行为看似正常,但评估人员并没有轻易放过,接着询问这台设备的资金支付情况,并要求企业提供设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A企业财务人员这时变得不安起来,含糊地表示这笔业务是通过现金支付的,当时没有签购销合同,又因与租赁方是关联企业,出租设备也未签订租赁合同。
分析这次约谈情况,评估人员决定对A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确定A企业的相关处理违规
报经上级批准核查后,评估人员考虑到A企业购入的冷再生机现在被出租给其关联企业B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所用,就联系B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与后者一起到B公路建设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在这家公司的经营场地,税务人员发现了A企业所说的冷再生机。但是B公路建设公司财务人员说,这台设备已经在B公司的固定资产账上做了登记,B公司对该设备具有所有权。
评估人员立即将上述核查情况反馈给了A企业方,并详细解释了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最终,A企业财务人员合盘说出了事实。原来,由于A企业管理不规范,许多应取得进项发票的项目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导致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为降低税负,当其关联企业B公司需要上新设备时,A企业经过咨询财税中介机构,决定利用“有形动租赁”这个形式为企业“合理”抵扣销项税,“合理”避税。
认真学习相关税法规定后,A企业最终承认这是一起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很快就转出进项税款31.38万元,并及时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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