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交流
企业买卖基金取得收益是否缴纳营业税?
添加日期:2015年01月14日
问:企业买卖基金取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缴纳营业税热点问题》规定:
非金融企业购买股票、债券后,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债息等红利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非金融企业取得股息、债息等红利收入时暂不缴纳营业税,等到将股票或债券卖出时,将股息、债息等红利收入并入价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之外的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非金融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缴纳营业税热点问题》规定:
非金融企业购买股票、债券后,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债息等红利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非金融企业取得股息、债息等红利收入时暂不缴纳营业税,等到将股票或债券卖出时,将股息、债息等红利收入并入价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之外的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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