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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实务操作案例探讨: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缴纳

添加日期:2014年12月05日

  乙公司系机械设备制造公司,2013年度支付加工费5000万元,在生产成本科目反映,地税评估发现要求按照账载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申报印花税。
  请问:地税局能否按帐载的加工承揽费用核定征收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按账载金额征税一定不属于按合同实际所载金额计税贴花,而是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假设该案例发生在江苏,按照苏地税规〔2013〕2号的规定,可核定征收的凭证中没有加工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如果该案例发生在深圳,根据深地税发〔2012〕97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本办法所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
  铂略财务培训总结如下,在江苏不能对加工承揽的收入核定征收,因为省局文件里没有加工承揽合同,但是在深圳就可以。这是中国税政管理中地方权力较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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