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未使用的粮油仓储补贴也要缴税
添加日期:2014年11月28日
A储备粮油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承担国家粮油收储任务,每年从财政部门取得粮油轮换、仓储费补贴。2014年7月,某市国税局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收益”项目余额1200万元。
据A公司介绍,除从财政部门取得仓储补贴款外,还有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扩建粮油仓储设施。对当年取得的财政资金,于次年3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按不征税收入申报备案。在审核了该公司提供的2008~2013年各年备案表,以及粮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后,审计人员认为,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A公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是恰当的。
审计人员查阅“递延收益”账户明细记录后发现,2008年初余额为0元,本年度贷方累计发生额4800万元,反映收到财政部门粮油仓储补贴3600万元、基础设施扩建专项资金1200万元。当年度收到的财政资金与申请备案不征税收入项目和金额一致。借方累计发生金额3600万元。2008年财政部门与A公司仓储补贴结算办法是,每季度初拨付本季度的补贴款900万元,财务部门按月确认补贴收入300万元。年末基础设施扩建专项资金余额1200万元,至2013年末未使用。2008年发生与粮油储备相关费用3600万元。
A公司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不征税收入”项目填列调减数3600万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项目填列调增数3600万元,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外时扣除。
A公司财务经理解释了收到财政资金1200万元不确认收入原因。这部分资金与建造资产相关,且有专款专用管理制度。原定于2009年初对基础设施扩建,因种种原因在2014年7月投入资金建设。审计人员指出,财税〔2011〕70号文件明确,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A公司2008年收到的财政资金1200万元,至2013年12月末,既未用于粮油储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也未上缴财政部门,应在2013(第六年)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但企业未纳税申报。本次纳税评估A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1200×25%=300(万元),并加收税款滞纳金。经沟通,A公司接受审计人员意见,并办理补缴税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