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筹划
拍卖字画的税务处理及纳税筹划(下)
添加日期:2014年10月14日
4.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两种情形
第一,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7]38号)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重点要关注“海外回流文物”的认定问题。海外回流文物主要是由各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简称文管会)根据海关入境记录来认定被拍卖文物是否为“海外回流文物”,拍卖机构根据文管会出具的认定材料按照2%的征收率来代扣代缴税款。与3%的征收率相比,2%的征收率体现了国家对海外回流文物在国内拍卖的一种鼓励与支持。
例如:某市居民王某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06年以201 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幅字画,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是601 000元,王某无法提供购买字画的原值凭证。因此,需要按转让收入额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601 000×3%=11 800(元)。
第二,视为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情形。
国税发[2007]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去年从国外购回几幅明朝时期字画,已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他委托某拍卖行以1 001 000元的价格拍卖了其中一件,所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上的原值是几幅拍卖字画原值的合计。因此王某要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为:1 001 000×2%=21 000(元)。
5.拍卖字画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规定
国税发[2007]38号第七条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八条规定,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给纳税人填开完税凭证,并详细标明每件拍卖品的名称、拍卖成交价格、扣缴税款额。
拍卖字画个税的纳税筹划
根据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增值部分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法计算,这为纳税筹划留下空间。
例如,李先生2012年以2 001 000元购得一幅字画,如今这幅字画的价格已经升到了5 001 000元。如果按照增值部分计算李先生的个税,则应缴税为(5 001 000-2 001 000)×(1-10%)×20%=541 000(元)(佣金按10%计算),而如果按照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则应缴税额为5 001 000×3%=151 000(元),两者之间相差391 000元(541 000-151 000)。
而对于原值较高、升值不多的拍品,用增值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得出的税额显然要更划算一些。张先生的一幅字画是不久之前刚从拍卖行拍得的,当时拍得价为5 001 000元,但由于现在急于使用钱,想快点将它脱手变现。按照他的心理价位,这幅字画只要能够达到5 501 000元他就准备脱手。如果按照3%征收率来计算,张先生应缴个税为5 501 000×3%=161 500(元),而如果按照增值部分缴纳个税,则应纳税金(5 501 000-5 001 000)×(1-10%)×20%=91 000(元),可以节税71 500元(161 500-91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