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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10日

  问: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的补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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