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APP下载 [会员登录][会员注册]

荣审服务范围

  • 全国  电话:400-139-4131

法规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政策解读 财税资讯 财经资讯 财会资讯 以案说法

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评估 代理记账 高新认定 加计扣除 工商代理

实务

纳税实务财会实务出口退税税收协定税率查询新准则
最新消息:
关注我们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主页>>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筹划

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是否减免个人所得税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10日

  问: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是否减免个人所得税?
  答:《青海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度第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月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月所得超过2万元的,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所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每次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以上所得,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①实行核定征收的,月应纳税额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额200元以上的,可从应纳税额中减除200元。②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应纳税额8000元(含8000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额8000元以上的,可从应纳税额中减除8000元?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比例比照本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指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关注东审公众微信号"bjds4006505616"及时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微信二微码

荣审服务网络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成都深圳

联系我们|执业资质|法律声明|隐私与安全|网站地图

本网站归荣审版权所有 沪ICP备16041755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4131

累计在线人数:246787人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