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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下“公车改革”的财税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09月04日

  2014年7月16日,我国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司局级每月补贴1 300元、处级800元、科级及以下500元。我国公车改革方案终于出台,那么,在公车改革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从会计与税务的角度做详细介绍。
  “公车改革”的税务处理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现有公车采用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对于公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一)增值税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
  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有偿性”是缴税的前提。这次公车改革不仅仅是我们日常所说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那么简单,国家没有出台“公车改革”的具体细则,各省市仍处在试点中,我们需要“入山问樵、入水问渔”,分类区别,不可一刀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和变价处理公务用车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0]217号)明确规定:(1)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在车辆改革收缴拍卖或其他原因变价处理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2)将以上收入返回或收入属于原车辆所在单位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山东省枣庄市2014年7月25日,网络拍卖 64辆公车成功交易,本次拍卖收入将足额缴入财政国库,专项用于民生项目支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成交价款和佣金汇入拍卖人指定账户。
  2014年5月,《深圳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拍卖办法》规定:车改车辆拍卖收入收缴国库,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照以上三个省市的做法,并结合这次“公车改革”总体目标,这次车改主体基本为党政机关等非盈利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如果拍卖收入足额缴入财政国库,可以参照云南国税局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对于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各省市执行不一,若拍卖收入不直接足额上缴财政,公车处置收入应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对于车改拍卖收入,若符合缴纳增值税的条件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按照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缴纳,即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拍卖公车,应该参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或者纳税人销售旧货处理,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中的第(三)项是兜底条款,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这次公车改革主体,一般都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不以营利活动为目的的单位,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财政拨款等,对这类单位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征税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所得税对于公车拍卖的处理与增值税相同。
  “公车改革”的会计处理
  根据公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公车拍卖收入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款项,不计入行政事业收入。
  (一)拍卖公车资产的会计处理
  1.事业单位相关规定
  2013年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均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购入固定资产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新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引入“折旧”因素,适用新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修购基金的事业单位不得计提折旧。同时,《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规定: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公车拍卖调出固定资产时:借记“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
  2.行政单位相关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的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计提折旧冲减相关净资产,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购入不需要安装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公车拍卖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置资产损益”科目。
  (二)拍卖公车收入的会计处理:
  1.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交款单位直接将款项交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交入国库: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已缴财政专户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
  【案例解析】 2014年7月25日,经财政部门批准,某行政单位拍卖一辆九成新的超标小汽车,成交价为22万元,该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26万元,已提折旧3万元。根据“网络拍卖某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公告”,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成交价款和佣金汇入拍卖公司指定账户,并将成交价款全部上缴国库。该单位适用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单位: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转出固定资产原值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
  累计折旧 3
  贷:固定资产 26
  同时: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23
  贷:待处置资产损益 23
  (2)拍卖收入汇入国库: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己缴财政专户 22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财政专户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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