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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交流

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后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

添加日期:2014年04月29日

  问:注销了出口退税资格,是否还需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因此,注销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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