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企业进行财税培训的涉税实务处理
添加日期:2014年07月25日
近期,随着营改增工作逐步推进和其它财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同时财税知识更新较快,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内训来进行涉税知识更新,中小企业一般选择外聘老师(主要来自高校、专业机构和财税专家等)进行企业内训,大型企业则往往采取聘请内部员工和外部老师进行企业内训。实务中由于内训形式多样,企业往往也对该行为涉及的税务处理存在疑问和处理多样,本文就该行为涉及到的税种做逐一分析。
涉及流转税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另外规定非营业活动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综上规定,聘请企业内部员工进行培训则属于非营业活动,不涉及营业税/增值税;聘请外部老师进行企业内训,考虑到培训的形式多样,如提供非咨询性质的培训,则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劳务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提供属于咨询性质的“培训”,所收取的咨询费,应按“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涉及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聘请企业内部员工进行培训,属于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聘外部老师进行培训,属于提供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等11个部委共同制定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第317号)规定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企业进行财税方面培训支出应属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规定,聘请企业内部员工和外部老师进行培训费及其食宿费用作为教育经费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聘请企业内部员工因不涉及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也就不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凭其他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在税前扣除,聘请外部老师因涉及缴纳营业税/增值税,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方可在税前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应当缴税的,税务机关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征税。
需要提醒关注点
1.聘请外部老师进行培训费发生的交通和食宿费用也属于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应作为教育经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在上述行为过程中,涉及的代开发票的税金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用等项目列支的,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如代开发票的税金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培训费的一部分,可以作为教育经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标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聘请老师进行培训费用涉税行为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