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处理
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 货运发票如何开
添加日期:2014年07月25日
税收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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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该使用什么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该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因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直接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应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
1.实际受票方拒收或者承运人尚未将货运专票交付实际受票方。
2.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流程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编号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不需打印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3),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4,以下简称《通知单》)。实际受票方应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承运人开具的红字货运专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承运人可凭《通知单》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能否开具货运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营改增”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应使用何种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在试点前提供货运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票面各栏目如何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货运专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及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填写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填写增值税税率:“税额”栏填写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填写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填写货运专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免税项目能否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
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能否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试点地区纳税人能否继续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货运专票的认证、稽核结果类型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货运专票的认证结果类型包括“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暂无失控发票类型),稽核结果类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联”、“重号”、“属于作废”和“滞留”等类型。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