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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税总: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四项调整(上)

添加日期:2014年07月02日

  【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谭珩进行在线访谈,解读青年就业创业政策。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相关政策,本报对此进行编选,以飨读者。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两项核心内容
  主持人: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今年4月29日下发了一份《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请介绍一下《通知》在就业和创业两方面的相关规定?
  丛明:《通知》的核心内容有两项:第一是针对自主创业人员的扶持政策,二是针对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扶持政策。
  对自主创业人员,《通知》规定:对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8 000元的基础上,按不高于20%的上浮比例确定本地区的具体限额标准。此项政策适用的人员范围包括,第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第二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第三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产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对于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通知》规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可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 000元的标准,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最高30%的上浮比例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定额标准。这项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这个适用的人员范围包括,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而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四项调整和补充
  主持人:《通知》与原来的政策相比进行了哪些调整和补充?
  丛明:第一,《通知》比原来的范围明显加大了,原来的就业创业税收政策是2010年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通知》是在84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的。原来支持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行业范围做了除外规定,如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适用权、广告业、服务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行业是排除在外的,而《通知》则取消了这些行业的限制。
  第二是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原企业吸纳的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一共是四类群体。此次《通知》中,将上述四类人员,调整后统一调整为凡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受原来四类群体人员的限制,所以人员范围是扩大了,消除了就业领域的身份歧视,有利于突出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效。
  第三是提高了税收减免税优惠力度。84号文件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是8000元的税收减免,没有浮动,《通知》则规定了8 000元的税收减免额,但是各省可有20%的上浮,上浮20%,税收减免额就达到了9 600元。另外,84号文件规定,企业吸纳人员每年每人4 000元的定额减免,各省级政府可以上下浮动20%,《通知》则规定,企业吸纳人员每年每人有4 000元的定额减免,各省份可上浮30%。
  第四扩大了税费扣减的范围。84号文件税费扣减的范围是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通知》中则增加了一个地方教育费附加。

  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
  主持人:就业税制定以后关键是在落实,那么办理申请优惠政策需要什么样的手续,手续是不是很繁琐,能不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
  谭珩:税收政策制定以后关键是要把这个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机关要保证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好国家已经出台的政策。为了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操作性的文件,即《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公告》详细规定了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所要提供的必要资料和办理程序,对税务部门的工作流程、工作职责也作了详细规定。
  主持人:据悉,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的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的管理,这个转变您能给我们讲一讲吗?
  谭珩:这次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管理方法由过去的事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目的是更好的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用向过去那样申报税务局审批,税务局审批以后你才能享受。
  按照《公告》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的资料到主管税务备案,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过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纳税人先到税务机关审批。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把这个权利还给纳税人,纳税人觉得自己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自动享受这个政策,不用到税务机关审批,享受政策的当月持有关的材料、资料到税务机关备案就可以,这样减少一些寻租的行为,另外也大大方便了纳税人,把国家规定的这些政策原原本本还给纳税人。

  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离校后创业均享受税收优惠
  主持人:我想问谭司长,很多大学生在校期间就已经开始创业了,大学生创业的热情非常高涨,此次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大学生创业有什么规定呢?
  谭珩:大学生是我们国家非常重要的就业群体,此次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针对大学生创业的不同阶段,政策都有具体规定,比如说大学生在毕业年度创业的,按照现在政策规定,可以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这个《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后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享受。这是在高校期间的创业。
  另外,是高校毕业以后离校走入社会创业的由创业者他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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