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电影制片企业转让版权收入免征增值税
添加日期:2014年06月24日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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