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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增值税申报表预征率自10月1日起由1行变为3行

添加日期:2014年08月12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以满足“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
  《公告》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 %”行次。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纳税申报附列资料“预征率”行次由原来的1行变成3行。由于同一纳税主体存在不同预征率或同一预征率下税款存在不同入库级次等,需要分别申报填列,这次专门为特定纳税人设计了填报备用栏次,以备将来扩展使用或满足极少数企业过渡期的特殊性填报,如合资铁路公司注册地机构申报待分配的预缴税款等。
  据了解,由于从2014年7月1日起简并了特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了方便其自查补缴以前所属期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保留了6%、4%征收率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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