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申报操作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0日
(一)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的时间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股权投资损失要在实际发生或者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而且必须会计上已经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如果实际损失已经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的,也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二)股权投资损失申报扣除具体要求
1.申报时间
根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25号公告不再要求企业税前扣除履行事前审批或者备案,而是统一为申报损失扣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补充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补充规定,根据25号公告,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对未经申报以及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2.申报形式
根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应当逐项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补充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对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易财税”——企业财税服务平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于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材料,同时需对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的证据资料完整留存备查。
3.股权投资损失确认
25号公告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九)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按照25号公告第41条和42条相关规定要求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如果企业在申报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4.申报材料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补充规定,企业发生属于2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的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交《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附表2,一式三份),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附表4,一式三份),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应附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包括:记账凭证;与取得资产有关的原始凭证;处置非货币资产取得收入的相关票据;2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内部、外部证据材料。上述资料原件,企业作为会计核算凭证入账的,以复印件报送,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戳。
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在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