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申报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0日
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是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 计算缴纳。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2、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3、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4、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5、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申报减免税认定时需提供1-5所列资料,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1、2(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5所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