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申报
添加日期:2014年01月26日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1%)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部分 |
20 |
375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50 |
14750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6、财产转让所得,将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适用比例税率20%。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个人所得税月份(次)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3、《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月份)申报表》;
4、《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5、《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6、《支付个人所得汇总表》;
7、《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8、《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9、《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
10、《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1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定期定额户适用);
1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1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带征户适用);
1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15、《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16、《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17、《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18、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