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资产减值会计计量改进研究
添加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摘要】:资产减值会计的关键是合理选择计量属性。本文首先明确我国现行资产减值准则采用的计量属性并非公允价值,并结合案例分析了资产减值会计实务中的盈余管理问题。最后提出应根据资产现行用途将资产分为“在用”和“在交换”两类,不同类别资产的减值确认略有区别,但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基础;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则暂且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要在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
一、引言
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稳健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下文简称“资产减值准则”)对长期资产减值进行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当有确切证据表明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高于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较高者时,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会计是相对于初始计量的一种后续计量方法,它强调的是对历史成本计量的一种修正,而不是重新计量。然而,在会计实务中,资产减值计量缺乏客观性,尤其长期资产相对于流动资产带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需要对资产所能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进行估计,而只要稍稍改变估价过程就可少提、不提或多提减值准备以操纵盈余。
为了减少企业的利润操纵行为,我国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这项政策确实压缩了盈余操纵的空间,但只是权宜之计,治标不治本。实证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在新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前后,长期资产和流动资产减值准备核算中仍存在平滑利润、避免亏损等盈余管理的动机。显然,计量属性的选择是资产减值会计的关键。有学者认为资产减值准则最明显的特点是引入公允价值(陈宋生等,2007),而财政部在2014年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CAS 39)明确公允价值不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中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量。那么,我国资产减值会计究竟如何选择计量属性,是否能抑制盈余管理行为,是否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
二、资产减值准则对计量属性的选择
我国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采用“孰高”原则,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个指标中的较高者作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按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且准则对上述两个指标的估计方法做出了具体的规范。
1. 关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规定。对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资产减值准则规定销售协议价是估计减值资产公允价值的首选,其次是活跃市场上的买方出价,最后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对于仍然无法可靠估计公允价值的资产,准则没有要求采用估价技术(如现值技术)对公允价值进行估计,而是直接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我国发布的CAS 39基本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观点,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强调公允价值应以市场为基础计量,而不是考虑特定主体计量,强调市场对资产脱手价格的评价。因此,资产减值准则采用的公允价值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允价值,只能作为公允价值的一种近似,并且当主体已签订销售协议时,以协议价作为公允价值,这必然提供了通过操纵销售协议调节“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机会,进而调节可收回金额。
2. 关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则第九条规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因此,现值计量的首要任务是估计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资产减值准则第十一条规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且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果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时间。
我国资产减值准则对于未来现金流的估计也使用主体管理层预期的信息和假定,基于主体管理层的预期能保证信息的充分性,但是缺乏对信息的公共监督,很可能给主体带来操纵信息的空间。并且未来现金流的估计还需要主体编制的相应现金流量预算,但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可能根本没有编制长期(3 ~ 5年)现金流量预算,使资产减值的判断更加随意。
3. 基于“孰高”原则确定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在交换”为前提,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以“在用”为前提。而上述两个指标中较高者对应的用途即最佳用途,即当资产的销售净价大于其使用价值时,管理者会出售该资产;当资产的使用价值大于其销售净价时,管理者会继续使用该资产。CAS 39也对资产最佳用途进行了规定:企业计量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应当考虑该资产的最佳用途,但确定资产的最佳用途,应当考虑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以及财务上可行等因素;通常情况下,资产的现行用途可以视为最佳用途,除非市场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场参与者按照其他用途使用该资产可以实现价值最大化。
我国当前的资产减值会计采用的计量属性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允价值。首先,决定可收回金额的两个指标都是基于特定主体的计量,而非基于市场的计量;其次,可收回金额采用“孰高”原则,在资产减值的判断过程中决定甚至改变资产的用途,而公允价值计量将现行用途视为最佳用途,并且最佳用途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而不能仅仅根据两个指标的对比来判断。
三、资产减值准则应用的案例分析
1. 不计提或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利润,避免亏损。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的要求,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然而,当企业经营状况不乐观、严重影响到当期业绩、资产明显存在减值迹象时,管理层明知资产发生减值,仍以各种借口不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以达到高估资产、虚增利润、避免亏损的目的。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食品”)和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化股份”)在2011年的年度报告中均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规避了利润的巨额下降。
2012年8月南方食品收到广西证监局责令改正的通知,指出公司在资产减值计提方面计提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涉嫌操纵利润。在南方食品2011年年报中,应对三项资产计提减值而未计提。
第一项资产是南方食品对西安文华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投资金额500万元,持股比例9.09%,南方食品采用成本法核算。而西安文华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该股权投资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但近三年南方食品未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未计提减值准备。南方食品在整改报告中以近年来公司对西安文华公司的经营情况掌握不全面,无法准确掌握、判断该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为借口,将减值确认推迟至2012年末。根据南方食品2012年年报,对上述资产全额补提减值500万元。
第二项资产是南方食品投资180万元设立的子公司昆明南方米粉有限公司,该子公司已无经营业务,资产处于闲置状态,而南方食品未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南方食品认为由于昆明公司的设备保存完好,可继续使用,不需计提减值准备。即使设备保存完好,但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显然其价值大打折扣。截至2012年末,南方食品仍未对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项资产为南方食品持有的“南方米粉”48.76%的股权投资。在2011年末南方食品全部转让该投资,转让价格700万元,但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报告期末该合同未达到执行条件,交易预计在合同签订后180天内完成。2011年末该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766.80万元,而南方食品以“南方米粉”依然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为由,未按照交易价格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造成2011年度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66.80万元。南方食品虽收到整改通知,但仍利用了减值判断的主观随意性,以各种借口来搪塞。并且,笔者发现南方公司2011年合并利润表披露的利润总额也就区区595万元,若对上述三项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则2011年度其报告的经营结果必定为亏损。
南方食品以各种借口避免计提资产减值,而川化股份则以无法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由,随意计提减值。根据川化股份公开披露的年报及整改报告,公司投资建设的4万吨亚氨基二乙腈项目于2009年8月末建成后至今一直在进行试生产,并发现该装置产量、消耗、质量均未达到设计值,因此截至2011年末该装置仍未结转固定资产。2011年试生产的产品物耗成本仍大于市场售价,2011年川化股份没有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而是将本年度发生的试车损失、工程管理费、利息净支出、职工薪酬等共计6 224万元作为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而川化股份对上述行为做出的解释也出乎人们的意料。川化股份认为若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则该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0;但由于近年来我国的通货膨胀,该项目的设备等实物资产价格上涨较为明显,实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要高于账面价值,因此实物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所以项目的可收回金额不可能是 0,但却无法确定,因此将本年度发生的试车损失、工程管理费、利息净支出、职工薪酬等计入减值损失。川化股份年报数据显示,公司2010年、2011年连续巨亏。其计提巨额减值准备的目的显然是降低亏损额度。
2. 多提资产减值进行利润平滑。虽然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企业在处置资产时,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而资产账面价值的计算要减去累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计提越多,账面价值越小,处置收益就越大。因此在会计实务中,也有公司在明知资产没有减值的情况下,仍然计提减值准备,从而为增加该资产处置收益埋下伏笔。
例如,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股份”)通过对房产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再于危难时将其处置,获得巨额处置收益而扭亏。根据中房股份公开披露的年报,自2006年底至今其“在建工程”科目金额均为零,公司不再开发新项目,主要从事存量房的销售,而该存量房又开发于多年之前,或许早已售罄,只能通过处置资产勉强度日。尤其在2013年11月份中房股份发布以1 100万元的价格处置凌宇分公司资产的公告,凌宇分公司在长春市拥有多幢房产,在中房股份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为固定资产,然而该资产处置前已全额计提减值,资产账面价值为零,通过处置资产获得当期收益1 100万元。中房股份在2012年度已亏损1 700万元,2013年前三季度亏损仍超过千万元,这笔处置收益显然成了其救命稻草,使其扭亏为盈,否则公司将再度沦为ST一族。
然而,上述处置收益的取得要归功于资产减值的计提,笔者经过查阅中房股份自2007年执行新准则以来的各年年报发现,在2007年、2008年公司连续亏损,没有对凌宇房产计提减值;2009年在确定盈利的情况下,对凌宇房产计提了166万元的减值;到了2010年,中房股份再度巨亏,没有计提减值;2011年其经营仍无起色,但是其营业利润竟然大于营业收入,通过分析其2011年年报附注,笔者发现中房股份通过出售控股子公司徐州天嘉55%的股权确认了投资收益2 225万元,另外因与前大股东长铃集团股份公司债务纠纷达成和解,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1 750万元,并且长铃集团放弃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房股份冲回原计提的预计负债而确认营业外收入3 010万元。因此,2011年必定“盈利”,中房股份对其凌宇房产全额计提减值。在楼市调控大背景下,一线城市的房价仍不断上涨,二三线城市房价的涨势也不减,且不说升值,但短期之内很难贬值,何况房产还可以出租,所以不可能没有价值,也不存在不可回收之说,而中房股份在盈利年全额计提资产减值,为的是救自己于危难之时。
四、总结与建议
1. 采用基于市场一致估计的公允价值,统一资产减值计提的基础,减少减值计提的随意性。市场是资产和负债价值的最终裁定者,基于市场的公允价值才能为各利益相关方接受。笔者认为,我国资产减值准则应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减值确认与计量的判断标准,无需建立单独的资产减值计量标准。而可收回金额是在五种基本计量属性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自身特点的第六种计量属性,既不是可变现净值也非公允价值,在原本较复杂的五种计量属性之上再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无疑加大了会计准则的执行难度。
2. “孰高”原则需要改革。“孰高”原则将理性经济人假设用于资产减值会计,看似合理,但是企业关于资产最佳用途的决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不可能也不会仅根据对资产减值的判断来决定用途。笔者认为,首先根据资产现行用途,将资产分为“在用”和“在交换”两类,资产负债表日,对“在用”的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中的较低者计量;对于“在交换”的资产,考虑到长期资产流动性较弱,处置过程中很可能发生金额较大的处置费用,不能忽略处置费用的影响,则 “在交换”资产以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差额中的较低者计量。资产减值会计确认与计量标准统一于公允价值,体现了资产的本质特征,压缩了管理层操纵盈余的空间。
3. 如果资产存在减值迹象但无法确定其公允价值,应在报表附注中如实地详细披露。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该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具体原因,并且披露该资产的历史成本、已累计计提的折旧、摊销及资产减值准备和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若对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资产,随意估计其公允价值,则违背了财务会计如实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容易误导信息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