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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如何开增值税发票

添加日期:2014年02月24日

 “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销售货物并送货上门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要看纳税人选择的运输工具属于谁,然后视情况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如是用本单位的运输工具运输,则属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为混业经营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之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试点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混业经营指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3.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只需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开具发票时,按货物的销售额开具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运输应税服务开具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货物外雇车辆运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之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种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性收费。这就是说,“营改增”试点后,取得的代垫运费要征收增值税。因此,纳税销售货物并外雇车辆运输,其运费的回收有两条途经:一是提高货物的销售价格;二是另外收取价外费用。

提高货物销售价格,只需将运费计入货物的销售价格中,开具一份货物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

通过收取价外费用的方式,有两种开票办法:

一是直接收取价外费用,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在销售方抵扣税金,在开具发票时,货物销售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价外费用开具的可能是收据。这种开票办法下,因购买方取得的发票不合格,不能抵扣税金,且不能进入成本费用,建议纳税人不使用。

二是货物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通过代垫运费方式回收,因购买方取得的运费发票是承运部门开具的,而运费又是汇给销售方的,造成付款单位与开具发票对象不一致,导致购买方取得的运费进项税不能抵扣,而销售方未能取得运费发票也不能抵扣税金,且不符合税法规定,应禁止使用此开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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